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办法
作者: 王小芳 | 发布时间: 2014/10/10 8:06:09 | 4348次浏览
关于规范中小学(含幼儿园)教职工病假、事假
产假和婚丧假请假制度的暂行办法
各中小学、幼儿园、局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,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,就中小学教职工病假、事假、产假和婚丧假的规定明确如下:
一、病假
(一)审批权限及审批办法
1.教职工请病假10天(含10天)以内的,由学校审批;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。
2.长期病假人员(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),由学校审核,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。
3.请病假1天(含1天)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, 3天(含3天)以上须附辖市级(含辖市)以上医院病历单、诊断报告、医疗费、医院建休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4.因特殊情况,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,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,办理正式审批手续,否则,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(二)待遇规定
1.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生活补贴全额发放。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,工作性津贴按70%计发,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,工作性津贴按50%计发(癌症、精神病患者除外)。
2.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性津贴按50%计发(癌症、精神病患者除外)。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按90%的比例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;工作满十年以上的(含10年)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、生活补贴全额发放。
3.病假超过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性津贴停发(癌症、精神病患者除外)。工龄不满十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按70%的比例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;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按80%的比例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;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,基本工资、教龄津贴按90%比例计发,生活补贴全额发放。
4.病假期间,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其它规定
1.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,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、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、省级劳模,仍保持荣誉的,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。
2.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,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3.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,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,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。
4.一年度中,病假累计超过30天(不含30天)的人员,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。
5.请各单位对长期病休教职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,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病假待遇。对长病假(6个月以上)人员,填好《金坛市中小学教职工长病休审批表》(见附件)一式三份,及时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。
二、事假
(一)事假期限及审批办法
1.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、节假日,原则上不批准事假。
2.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,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,由校长慎重审批。
3.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(含2天),报校长室批准,连续事假超过3天(含3天)由校长批准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(备案表见附件)。
4.一年度内事假累计7天以上(不含7天),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(备案表见附件)。
(二)其它规定
1.岗位津贴部分:岗位津贴扣减标准按《金坛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》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文件执行。
2.基本工资部分(含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龄津贴):一年度内事假累计7天以上(不含7天),超过天数每天扣除金额按个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二十二分之一计算。
3.一年度中,事假累计超过7天(不含7天)的,当年不得评优评先。
4.事假期间,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产假
(一)待遇规定
1.产假: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,给假98天(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)。难产的,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15天。
2.晚育假: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,生育第一个孩子的,给假30天。
3.怀孕四个月内流产,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15天,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,给假42天。
4.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;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手术当日休息1天。
(二)其它规定
1.符合享受晚育假的女职工生育后,男方可休护理假10天。护理假期间待遇不变。
2.女职工生育休完规定的假期后,因身体原因尚不能工作的,根据医疗单位证明,可请病假,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。
3.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,假期顺延,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不顺延。
4.产假期间,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5.二胎享受正常生育产假待遇,如果涉及晚育,则不能享受晚育待遇。
四、关于婚、丧假
1.工作人员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(指配偶、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和子女)死亡时,经单位批准,分别给予3天婚丧假。
2.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需到另一方结婚的,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,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路程假。
3.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,另增加婚假10天(含法定假日)。
4.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,但去外地的车船费等,均由职工自理。
五、其它要求
1.教职工享受寒暑假,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。
2.凡未经请假(或请假未经批准)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,按旷工处理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予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3.各单位建立健全准假销假档案(包括填写《请假申请单》、书面申请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等)备查。
4.对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学校隐瞒不报、弄虚作假的,将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。
5.学校校长(园长)请病事假参照坛教党字【2012】16号《关于建立校长(园长)、书记请假销假制度的通知》执行。
六、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。若有新政策出台,则以新文件为准。
金坛市教育局
2014年9月5日